原告与被告就孩子抚养归属的问题可通过法院的调解解决!
发布时间:2019-03-20 11:33:09 浏览次111数:2024
原告彭某某,女
被告叶某某,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2月生育女儿叶某,于2010年5月生育儿子叶小某,2013年7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四会县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离婚时,被告承诺原告随时随地可以行使探望权,遂原告同意子女归被告抚养。但离婚后被告就去广州务工,子女留在农村归爷爷奶奶抚养,被告还指使自己爸妈不让原告探望孩子,也不让孩子给原告打电话,已经严重侵犯原告的探望权。现如今,被告已另寻新欢准备再婚。故请求法院:1、判决婚生女叶某、婚生子叶小某归原告抚养;2、判决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