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在外地可以办离婚吗!
发布时间:2021/6/7 17:36:31 浏览次111数:42
严格依法来说,婚姻关系的解除事实上可以有三种途径:一种途径是各方协商一致去民政局登记离婚;一种途径是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还有一种是自动离婚,也即配偶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即时宣告终结。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打工的人在外地是不能办理离婚登记的,只能回老家。
也因此,在外务工的人,想在外地办理离婚,只有一种途径,那就是诉讼,而且还需要特殊条件达成方可。《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我国,起诉往往以被告的所在地为一个衡量标准,如果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举例:
甲和乙结婚后一同来深圳打工,且在深圳的时间超过了1年,或者甲在老家居住,乙到深圳超过了1年,那么此时深圳就是乙的经常居住地,如果甲想诉讼离婚的,可以到深圳市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乙想离婚的,无论是何种途径(诉讼和协议),只能回老家办理。
综上可知,如果在外地想离婚的,除非对方也在外地且超过1年的居住时间,否则只能回老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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