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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0/9/16 17:30:16 浏览次111数:21 


我们知道,夫妻双方离婚无非就2种途径,一个是协议离婚,另外一个就是诉讼离婚。如果夫妻选择诉讼离婚的话,是需要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缴纳诉讼费后法院才会受理案件的。说到诉讼费,很多人就有疑问,离婚的诉讼费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然而,若是原告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上述规定交纳离婚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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