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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深圳,一方在外地,可以起诉离婚吗?

发布时间:2020/11/9 18:00:15 浏览次111数:20 


离婚案件的法院地选择,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地域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21条的规定适用于夫妻之间一方起诉离婚选择法院,也即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当事人向相应的法院递交诉讼状申请立案即可。如被告方在深圳或经常居住地在深圳的,原告可以直接在深圳起诉。


当然,也存在特殊情况,《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


1.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丈夫去深圳打工超过1年,妻子在老家想离婚的,可以直接在老家法院起诉离婚。


2.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的来说,当事人想离婚的,不论何时都可以想法院提起离婚,但需要结合各方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否则很可能不会被受理。 另外还有一种涉外的法院地选择,如根据规定: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居住在深圳)。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如即使对方在外国起诉,但己方仍可在深圳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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